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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县前提下的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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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郎桦来挑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2日 点击数:
 

城市的吸引力,要靠城市的形象和品位来维护,其维护的手段则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作为维护手段的主要执行者——城市管理部门,代表着一级政府,在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时,要与广大市民进行“零距离”接触,则更应该把依法治县的理念贯穿于执法过程始终。那么,如何真正贯穿依法治县理念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呢?

首先,剔除“人治”因素。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那种与当今“和谐社会”民心背离的“人治”做法必须在处理社会事务中剔除。所有行为一定要遵循法律约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在所有人特别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人心中根深蒂固。作为城市管理者不但要用城市管理法规来管理城市,而且还要用法律来约束自身;这样和谐社会才能真正的体现,也就少有或者不会出现“北京李志斌”和“天门魏文华”事件。

其次,建立快速的司法处置机制。一切按法律办事、按法定程序处置,法律格定的时效在某些城管事件中,又往往制约着事件的迅速处理,致使暴力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的机率增大。如何解决这一制约矛盾?一是寻求司法速裁,二是创设公安保障。当然这两个机制的建立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支持,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最后,整合高效、清廉奉公的执法群体。再好的法律、政策都必须由高效、清廉奉公的执法个体去展现,可以想象果真如百度搜索引擎上解释的“城管”来执法,那将是“国将不国”、“民将不民”,一切都会乱套的。因此,高效、清廉奉公的执法群体则会被民众真情祈盼。如何实现这一祈盼?就必须解决收费养人、以罚代管,推诿扯皮以及执法个体素质的提高和腐败隐患的根治,整合出一支高效、清廉奉公的综合执法群体。扬弃利益攸关,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才能使人民信服,也只有如此,民众才能认可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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