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畅通农民工返乡创业渠道,改善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引导、鼓励更多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重要意义
(一)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我县实现率先突破发展。近年来,我县劳务输出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出务工人员总量已超过8万人,年创收5亿多元,劳务输出已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农民工在外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经验,其中一些成功人士先后回乡创业、兴办实体,走出了一条离土不离乡的创业之路,就地吸纳安置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扩大投资、引进外资,稳步推进我县“一五五六”总体思路的实施,必将对我县实施率先突破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不合理,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不平衡,是我县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外出农民工通过回乡创业,把资金、技术、信息带回家乡,既有利于将发达地区的新思想、新技术、新观念带回家乡,给广大农村注入发展活力,带动农村文明程度的提升,也有利于发展壮大一批中小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后劲。
(三)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抵御金融危机的影响,推动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外贸出口业产生了巨大冲击,相应给外出农民工创业增收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引导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抵御国际经济危机的战略决策,也有利于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促进全县工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各乡镇、部门和单位都要从推进突破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项目指导、政策扶持等全程服务,吸引更多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
二、积极鼓励引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
凡在西乡县外务工1年以上(有务工所在地企业、单位或居委会或务工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或经济实体,愿意回乡投资创业,且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在10万元以上,并能够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西乡籍外出农民工,均可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是:回乡创业农民工凭有关部门证明,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审核,县劳动服务就业局认定后,发给《回乡创业优惠证》,凭此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项目服务:由县招商局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突破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定期筛选、论证一批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好、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致富项目。通过网络、招商洽谈会等形式积极向外出农民工进行推介,主动提供相关项目咨询、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农民工选准、选好项目,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申报的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中小企业局负责,优先予以项目登记、立项审批。
(二)扶持政策:
1.用地政策:
(1)外出农民工回乡从事生产经营需占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供地政策的,县国土局应优先审(报)批土地,征(占)用土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规费,属县本级收取的减半征收。
(2)从事种、养殖业发展,兴办“农家乐”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审批,适当减免县本级收取的相关规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承包权用于养殖业生产的,其经营年限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限由双方约定。
(3)开发“四荒地”、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70年。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4)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土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县本级规费。
2.税费减免:
(1)开辟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登记服务“绿色通道”。申办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3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年检费;从事农村个体经济活动,其经营活动在乡村的,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2)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兴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乡其他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返还给企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税费减免额度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3)凡回乡创业农民工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可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所创办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奖励扶持:
(1)回乡创业农民工兴办的项目,建成投产(试产)后,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同,分别给予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其实现的地方税收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是:投资额达50-100万元、吸纳就业3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1000元;投资额达100-200万元、吸纳就业5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2000元;投资额达200-500万元、吸纳就业8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4000元;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超过10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10000元。
(2)县政府每年从服务家乡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中评选出“回乡创业十佳标兵”,给予物质、精神奖励;对在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4.资金帮扶:
(1)回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劵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贷款。
(2)对外出回乡创业农民工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采取合伙方式兴办企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稳定就业超过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根据其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及还贷能力决定,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期限为1年(延期阶段不贴息)。
(3)建立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再就业资金中各拿出50万元,作为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等贷款贴息和奖励,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
(4)建立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项目扶持制度。对外出农民工回乡兴办的项目,在符合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有关专项资金可以扶助;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
(三)着力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际困难。
1.户籍准入。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后,在县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允许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其直系亲属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2.子女入学。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部门要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取消入学地域限制,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社会保障。凡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回乡创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可根据其工龄和缴费年限,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回乡创业农民工需要用工时,可依照私营、个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及劳动人事代理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服务。
4.住房保障。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规划。符合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可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适用范围,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三、努力营造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快推进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县上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经贸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局、城建局、公安局、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招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茶叶局、广电局、扶贫办、房管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人行、农行、农发行、农合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设立办公室(加挂“西乡县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中心”牌子),负责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查处有损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人和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好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从2009年起,县政府将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二)强化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必须高度重视并全力抓好这项投入不大、易于见效的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特别是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所要办理的落户、子女入学、征地、拆迁、办证、办照、融资等事宜,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降低收费,用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吸引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
(三)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各乡镇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外出务工农民工信息台帐,重点登记在外务工并取得一定成就的农民工,其中有回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名单要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和各乡镇要建立外出务工农民工信息库,掌握外出务工农民工的分布、务工基本情况,加强与外出务工农民工的联系,了解他们在外务工或回乡创业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建议、打算,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采取开座谈会、发慰问信、派访问团、设联络处、建联系网等形式,对其中创业实力强、回乡可能性大的人员要指定专人挂钩联系。
(四)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要做好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融资、经营等咨询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回乡创业的重点人才,委托大专院校进行定向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定期挑选并组织一批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外出农民工,到县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宽回乡创业思路。将回乡创业农民工所创办企业的员工培训纳入技能培训范畴,享受政府提供的培训经费补贴。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人劳局、广电局、政府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业的新风尚,宣传新劳动观、就业观,宣传政府引导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充分认识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重要意义
(一)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我县实现率先突破发展。近年来,我县劳务输出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出务工人员总量已超过8万人,年创收5亿多元,劳务输出已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农民工在外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经验,其中一些成功人士先后回乡创业、兴办实体,走出了一条离土不离乡的创业之路,就地吸纳安置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扩大投资、引进外资,稳步推进我县“一五五六”总体思路的实施,必将对我县实施率先突破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不合理,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不平衡,是我县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外出农民工通过回乡创业,把资金、技术、信息带回家乡,既有利于将发达地区的新思想、新技术、新观念带回家乡,给广大农村注入发展活力,带动农村文明程度的提升,也有利于发展壮大一批中小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后劲。
(三)大力倡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抵御金融危机的影响,推动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外贸出口业产生了巨大冲击,相应给外出农民工创业增收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引导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抵御国际经济危机的战略决策,也有利于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富裕劳动力,促进全县工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各乡镇、部门和单位都要从推进突破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职能,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项目指导、政策扶持等全程服务,吸引更多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
二、积极鼓励引导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
凡在西乡县外务工1年以上(有务工所在地企业、单位或居委会或务工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或经济实体,愿意回乡投资创业,且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在10万元以上,并能够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西乡籍外出农民工,均可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是:回乡创业农民工凭有关部门证明,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审核,县劳动服务就业局认定后,发给《回乡创业优惠证》,凭此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项目服务:由县招商局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突破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定期筛选、论证一批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好、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致富项目。通过网络、招商洽谈会等形式积极向外出农民工进行推介,主动提供相关项目咨询、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农民工选准、选好项目,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申报的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中小企业局负责,优先予以项目登记、立项审批。
(二)扶持政策:
1.用地政策:
(1)外出农民工回乡从事生产经营需占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供地政策的,县国土局应优先审(报)批土地,征(占)用土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规费,属县本级收取的减半征收。
(2)从事种、养殖业发展,兴办“农家乐”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审批,适当减免县本级收取的相关规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承包权用于养殖业生产的,其经营年限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限由双方约定。
(3)开发“四荒地”、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70年。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4)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土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县本级规费。
2.税费减免:
(1)开辟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登记服务“绿色通道”。申办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3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年检费;从事农村个体经济活动,其经营活动在乡村的,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2)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兴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乡其他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返还给企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税费减免额度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3)凡回乡创业农民工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可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所创办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奖励扶持:
(1)回乡创业农民工兴办的项目,建成投产(试产)后,按其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同,分别给予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其实现的地方税收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是:投资额达50-100万元、吸纳就业3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1000元;投资额达100-200万元、吸纳就业5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2000元;投资额达200-500万元、吸纳就业8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4000元;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超过100人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项目引线人各10000元。
(2)县政府每年从服务家乡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中评选出“回乡创业十佳标兵”,给予物质、精神奖励;对在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4.资金帮扶:
(1)回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劵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贷款。
(2)对外出回乡创业农民工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采取合伙方式兴办企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稳定就业超过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根据其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及还贷能力决定,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期限为1年(延期阶段不贴息)。
(3)建立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再就业资金中各拿出50万元,作为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等贷款贴息和奖励,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
(4)建立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项目扶持制度。对外出农民工回乡兴办的项目,在符合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有关专项资金可以扶助;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
(三)着力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际困难。
1.户籍准入。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后,在县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允许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其直系亲属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2.子女入学。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部门要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取消入学地域限制,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社会保障。凡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回乡创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可根据其工龄和缴费年限,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回乡创业农民工需要用工时,可依照私营、个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及劳动人事代理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服务。
4.住房保障。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规划。符合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可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适用范围,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三、努力营造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快推进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县上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经贸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局、城建局、公安局、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招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茶叶局、广电局、扶贫办、房管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人行、农行、农发行、农合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设立办公室(加挂“西乡县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中心”牌子),负责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查处有损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人和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好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从2009年起,县政府将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二)强化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必须高度重视并全力抓好这项投入不大、易于见效的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特别是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所要办理的落户、子女入学、征地、拆迁、办证、办照、融资等事宜,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降低收费,用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吸引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
(三)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各乡镇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外出务工农民工信息台帐,重点登记在外务工并取得一定成就的农民工,其中有回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名单要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和各乡镇要建立外出务工农民工信息库,掌握外出务工农民工的分布、务工基本情况,加强与外出务工农民工的联系,了解他们在外务工或回乡创业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建议、打算,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采取开座谈会、发慰问信、派访问团、设联络处、建联系网等形式,对其中创业实力强、回乡可能性大的人员要指定专人挂钩联系。
(四)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要做好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融资、经营等咨询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回乡创业的重点人才,委托大专院校进行定向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定期挑选并组织一批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外出农民工,到县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宽回乡创业思路。将回乡创业农民工所创办企业的员工培训纳入技能培训范畴,享受政府提供的培训经费补贴。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人劳局、广电局、政府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业的新风尚,宣传新劳动观、就业观,宣传政府引导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